鍛造用鋼應是鎮靜鋼,其化學成分應符合GB/T699、GB/T700、GB/T1591、GB/T3077、GB/T1298、GB/T1221及GB/T1220的規定。以外的鋼號按合同規定。
鍛造用鋼錠或鋼坯應有合格證明書。
鋼錠和鋼坯在鍛造前必須將影響鍛件質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。鋼錠鍛造時兩端應有足夠的切除量。
鍛件生產過程中加熱、鍛造、鍛后冷卻及熱處理、校正等,均按供方的工藝規范執行。重要鍛件應有必要的技術記錄。
鍛件應有足夠的變形量,以確保達到鍛件的質量要求。
鍛件圖上的機械加工余量、公差,按JB/T9179.1~9179.8的規定。需方有特殊要求者按合同規定。
鍛件的形狀和尺寸應符合鍛件圖的規定。
鍛件根據其用途和工作條件,按試驗種類分為Ⅰ、Ⅱ、Ⅲ、Ⅳ、Ⅴ五級。
鍛件表面不應有裂紋、縮孔、折疊、夾層、鍛傷等缺陷。如有缺陷,按以下規定處理。
不需機械加工的鍛件表面,經修整后其最大深度不得超過該處尺寸的最小實體尺寸。
需要機械加工的鍛件表面,經測定,如鍛件上剩余的單邊機械加工余量不小于公稱單邊余量的50%時,此缺陷可不清除;小于50%時必須予以清除。
鍛件表面缺陷深度超過單邊機械加工余量時,在需方同意的前提下,可將缺陷清除后按供方的工藝規范予以焊補。焊補的質量要符合需方對鍛件質量的要求。
發現有白點的鍛件應予報廢,且與該鍛件同一熔爐號、同爐熱處理的鍛件均應逐個進行檢查。
力學性能(縱向)應符合合同的規定,徑向、橫向、切向力學性能允許降低的百分數按一定要求規定。
根據需方要求,鍛件交貨時可進行超出本章要求之外的附加試驗,但均需在合同中注明驗收條件。
試樣一般應留在鋼錠的冒口端或底部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