鍛造車輪是鍛件的一種分類,主要使用于門方式起重機、橋式起重機和礦山機械等。又稱:行車輪,天車輪,輪子鍛件,輕軌車也有應用。鍛造車輪加工工藝是比較復雜的,包括后續嚴格的質量檢驗等,造就了品質更好的起重機車輪。
鍛造車輪檢驗規
1、鍛造車輪常規檢驗
鍛造車輪檢驗規范按照JB/T8421的規定執行。鍛造車輪所用鋼的化學成分分析按規定執行。
力學性能試驗:拉伸試驗方法按GB/T228的規定執行;沖擊試驗方法按GB/T229的規定執行;硬度試驗方法按GB/T231的規定執行。
如果鍛造車輪拉伸試驗所用試樣的斷面上有裂紋、非金屬夾雜物和其他缺陷時,鍛造車輪應低倍檢查和超聲波探傷。超聲波探傷時,應明確探傷部位、范圍、深度、探傷方法。檢驗方法可參考JB/T8467的規定。
白點檢驗可在專門切下的試片上進行,也可在鍛造車輪本體上用能保證檢驗可靠性的任一方法進行。

2、鍛造車輪其它檢驗
除上述檢驗項目外,如果需方要求進行其它檢驗,應在訂貨時與制造廠協商,任何這樣的協議應包括檢驗程序的細節。
下列項目檢驗時,各項檢驗均應明確取樣位置和驗收等級。檢驗方法如下:低倍組織檢驗方法和評定按GB/T226及GB/T1979的規定執行;斷口檢驗方法和評定按GB/T1814及GB/T2971的規定執行;硫印檢驗方法按GB/T4236的規定執行;顯微組織檢驗方法和評定按GB/T13298及GB/T13299的規定執行;晶粒度測定方法按YB/T5148的規定執行;非金屬夾雜物的評定方法按GB/T10561的規定執行。
取樣位置、取樣數量和試樣制備,鍛造車輪上試塊的留放位置按圖樣的要求決定。若圖樣未注明要求時,可由制造廠決定,但必須保證能代表車輪鍛件的力學性能。需方要求留放復試試塊時,其試塊的留放位置按協議進行。鍛造車輪不便留放試塊時,可以破壞鍛造車輪取樣,這時制造廠應增加試驗用的鍛造車輪數量。其他特殊情況,由制造廠與用戶具體議定。取樣位置按JB/T8421的規定執行。
試樣的切取方向按圖樣的要求決定,若圖樣未注明要求時,可由制造廠自行選擇(縱向、橫向或切向)。
取樣數量可從每個試塊中切取拉伸試樣1個,沖擊試樣2個。需方根據鍛造車輪的使用條件,也可增加試樣數量,但應在合同或圖樣中明確規定。
切取后的試樣不得作任何影響力學性能的熱處理。

復試,若由于檢驗設備故障,或試樣制備不正確,以及與材料無關的傷痕,致使某一試樣的性能值未能滿足規定的要求,則該檢驗廢棄,可在車輪鍛件中該試樣的相鄰位置重新取樣檢驗。
拉伸檢驗時,若試樣在標距外或在標距到標距點的距離的1/2以外處斷裂,且檢驗結果又不符合規定要求時,則該試樣無效,可在車輪鍛件中該試樣的相鄰位置重新取樣檢驗。
若試樣不是由于車輪鍛件中白點或裂紋等原因,而未能滿足規定的要求,則鍛造車輪可不經重新熱處理,在該試樣的相鄰位置取雙倍試樣復試,此兩試樣均應滿足規定的要求。
若車輪鍛件的強度性能指標較高,但塑性、韌性指標未能滿足規定的要求時,可對鍛造車輪鍛件進行補充回火,補充回火的次數不作限制。回火后按原規定進行試驗。
若鍛造車輪鍛件的力學性能試驗結果未能符合規定的要求,制造廠可對車輪鍛件進行重新熱處理,按原規定進行試驗。未經需方許可,重新熱處理次數不得超過2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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